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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私自篡改合同日期,导致村集体财产大量流失

时间: 2023-04-01 17:41 作者:江西新闻网 来源:未知 点击:

      2005年11月14日延津县马庄乡王泗坡村委会(甲)与苏万伟(乙)签订了一份大堤有偿处理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由于本村大堤高低不平,植树耕种困难,且又连年干旱,浇水绿化十分困难,为使土地得到更好利用,经两委会全体和村党员及群众代表会议通过,将我村后大堤有偿处理。经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甲方:王泗坡村委会,乙方:苏万伟。
一、大堤东起小庄路,西至村委承包地,北至冯班枣界、南至三、四、五、六组地界、虎圪林除外。
二、总价格玖拾万正。
三、付款方式:分三次付清。(1)先预付壹拾万元。(2)土拉至盐路正北时付肆拾万元。(3)土拉至五队老窑时全部付清。时间至68年底。
四、大堤林木、土地资源等纠纷皆有乙方协调。
五、堤下土地归甲方所有。
六、后大堤土方允许本村村民建房,垫坑无偿使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以上协议均有甲方全体成员签字(共11人)、并且村委也盖上了村委会的公章,同时乙方苏万伟也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从协议内容上讲,马庄乡王泗坡村的村民并没有什么意见,可是对时间至68年底产生了怀疑,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有人把协议上的08年改成了68年,试问像这种行为是否已构成了违反犯罪?从08年到68年大堤承包期间相差60年,从这60年可以想象意图何在?是有人(甲方)和苏万伟(乙方)有亲情关系或是有什么利益链条关系存在?令人匪夷所思!民法典规定,村委会篡改承包合同时间是属于违法行为,被篡改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为合同原则上双方各持一份,如果对方改的只是自己的一份,那并没有太大意义,但如果对方是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乘乙方不注意,改掉合同条款或者日期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马庄乡王泗坡村村民所反映的合同日期造假一事能够引起主管单位重视,让造假之人付出代价,还村民一公平正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关于此事的进度情况,我们将会拭目以待,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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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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